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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西长安街599号智慧国际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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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鸣董事长:13709221168

王永卫所  长:13384987765 

杨志军副所长:13709116218

岳淑娥副所长:18602990008

乔媛宁副所长:13659235258

李俊雅副所长:13759935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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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承办委托业务需聘请的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助理人员人数及其专业能力;

    (三)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工作时间;

    (四)承办委托业务的繁简程度;

    (五)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七)证券业评估、整体资产评估、森林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等类型;
    (八)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的独立法人数量和对外投资情况;
    (九)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
    (十)其他影响成本支出的因素。
    第七条评估机构业务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采用的计费方式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除业务方面约定外还应包括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预收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采用计时收费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结算时以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计算。

    第九条评估机构须向委托人预收服务费用,具体由委托双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由委托方支付或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或委托人因故终止业务约定,或双方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并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收费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省评协每年开展一次评估机构业务收费专项检查。建立收费举报制度。对评估机构收费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安排查处。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须与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省评协上报上年度业务收费清单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对国企改制和破产清算等特殊委托业务,其收费标准低于下限的,应到省评协备案。

    第十七条省评协根据年度收费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被检查评估机构的数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可以作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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