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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以低于中评协《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投标报价,其实际收费低于最低收费标准下限10%以上的;
    (二)采取串谋、诋毁、提供分成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
    (四)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应予惩戒行为的;
    (五)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管理人员等进行威胁、报复的;
    (六)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涂改、丢失(不可抗力除外)证据材料的;

    (七)其它应予从重惩戒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规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规行为后果的;
    (二)主动向省评协书面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违规行为的;

    (四)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处罚及申诉程序
    第二十五条省评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及时提出对违规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惩戒的建议,并提交省评协惩戒委员会进行研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提出书面申诉,省评协应组织有关人员听证并认真核实情况。对公开谴责以上决定不服的,可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当事人申诉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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