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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执行下列基本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
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 评估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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