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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西长安街599号智慧国际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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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鸣董事长:13709221168
王永卫所 长:13384987765
杨志军副所长:13709116218
岳淑娥副所长:18602990008
乔媛宁副所长:13659235258
李俊雅副所长:13759935690
业务受理咨询:
郑均利:1346885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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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准则》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九)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评估计划,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