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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被投诉举报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需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的情况;
    (二)是否按时、按要求如实报备;

    (三)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如实报备的;

    (三)连续12个月有2项(含2项)评估业务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连续12个月内有3项(含3项)评估业务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
    (二)恶意降低服务收费,其收费低于标准下限10%以内的;
    (三)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约定将资产评估业务作为其它业务附加服务的;
    (四)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收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公开谴责:
    (一)连续12个月内有3项以上收费低于标准收费下限的;
    (二)采用欺诈、利诱、强迫、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出具虚假发票或不出具发票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评估业务收费证据的。
    (四)在招投标项目中恶意低价竞标,并在行业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拒绝、阻挠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经检查,发现评估机构违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52号)收费标准上限的,违反中评协《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对签署报告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撤销注册等自律惩戒,同时将收费情况纳入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和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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